法案行動
自動駕駛落地倡議
目前進度:行政院承諾一個月內盤點研議,交通部已啟動 R157、R171 調和與草案討論 (65%)
核心資源區 (Resource Hub)
國際認證:荷蘭交通管理局 RDW 已批准 Tesla FSD Supervised 可於高速公路使用;臺灣 VSCC 與 RDW 合作超過十年,具備採認基礎。
制度解方:參考韓國模式,採用 FMVSS 自我認證與上市後抽測,讓車輛科技不必卡在漫長翻譯與審查流程。
責任典範:明確界定責任歸屬,當車輛處於自駕模式時,由車廠或營運商承擔責任。
安全數據:自動輔助駕駛的核心價值,是用 AI 降低疲勞、分心與人為疏失造成的道路風險。
測試基地:包含臺南沙崙「臺灣智駕測試實驗室」及彰化 ARTC「智慧車電自駕車場域」。
推動時間軸 (Timeline)
【新聞稿】葛如鈞拿「黑金剛」諷舊法規跟不上時代,要求政府發 AI 幣、鬆綁自駕科技
葛如鈞委員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AI 內閣不能停留在口號,從自動駕駛法規、資料治理、AI 平權到低軌衛星開放,行政院都應提出具體進度,讓臺灣人民真正用得到科技、受益於科技。
【交通組總質詢】要求自動駕駛法規加速落地
葛如鈞委員以「黑金剛」手機比喻落後車輛法規,指出 1988 年通過的 UNECE R79 到 2025 年才在臺灣全面強制施行;R171、R157 等更先進法規若仍照現行節奏導入,將讓臺灣民眾比其他國家晚 7 到 10 年使用先進交通科技。

【行政院回應】承諾一個月內盤點研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總質詢中回應,行政院非常重視委員意見,將要求交通部整理目前政府手上所有具體資料,與葛如鈞辦公室對接,並於一個月內針對 RDW 認證採認及 FMVSS 雙軌制提出研議結果。
【交通部書面回覆】R157、R171 已啟動草案與利害關係人討論
交通部回覆指出,車安中心已於 2026 年 3 月 17 日完成 UN R157 00 系列最新修訂版草案討論,預計 5 月底前邀集利害關係人溝通;R157 01 系列後續修訂已展開草案研擬。UN R171 也已於 3 月 17 日召會討論技術內容,預計 5 月中旬前再召會研商修正草案與新車實施期程。
【總質詢】要求開放 FSD 一般道路測試
葛如鈞委員於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指出,全球自駕技術已臻成熟,臺灣不應固守 2018 年的舊法規。要求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平台,研議開放 FSD(Full Self-Driving)進行一般道路測試,別讓臺灣人淪為「交通科技三等公民」。
【國際進展】韓國正式讓 FSD 登陸
韓國早在 2012 年韓美 FTA 生效時採認 FMVSS,並於 2025 年 11 月 12 日正式讓 FSD 登陸韓國。這證明臺灣可參考「韓國模式」,以自我認證與上市後監理,取代冗長的逐條翻譯與事前審查。
【場域啟用】彰化 ARTC 智慧車電自駕車場域
經濟部投入 10 億元建置,具備全天候、全速域測試能力,可模擬濃霧、豪雨等極端氣候,為臺灣自駕產業提供國際級驗證環境。
【臺灣進度】UN R79 03 系列各型式車輛全面強制施行
交通部表示,臺灣自 2008 年起陸續調和 UNECE R79,但 R79 03 系列直到 2025 年才對各型式車輛新車全面強制施行;最新 R79 04 系列則預計 2028 年適用新型式、2030 年適用既有型式車輛新車。
【國際法規】UN R171 第一部分通過
UN R171 規範 Level 2 駕駛人控制輔助系統(DCAS)。葛委員指出,若臺灣仍依現行節奏導入,全面強制施行恐落後其他國家 7 年以上;R171 第二、第三部分更尚未看見明確審查期程。
【國際法規】UN R157 自動車道維持系統公告
UN R157 規範 Level 3 自動駕駛等級的自動車道維持系統(ALKS)。葛委員指出,若臺灣最快仍要到 2031 年才全面強制施行,等同再度落後國際約 10 年。
【場域啟用】臺南沙崙臺灣智駕測試實驗室
臺灣首座封閉式自駕車測試場域啟用,提供隧道、行人穿越等基礎情境測試。
【立法】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公布
臺灣自駕車發展的起點,確立了沙盒實驗機制,但也讓後續發展長期停留在實驗框架,難以真正進入一般道路與大規模應用。
黑金剛式法規,正在阻擋臺灣交通科技
如果政府用一條法律規定,從今天開始全臺灣民眾不准使用新的 iPhone,只能拿著 1980 年代的「黑金剛」手機打電話,所有人都會覺得荒謬。但同樣的落後情況,正發生在臺灣車輛法規。
1988 年聯合國通過的 UNECE R79,直到 2025 年才在臺灣對各型式車輛新車全面強制施行。一個將近 40 年前的法規,仍在限制臺灣交通科技發展,也限制民眾使用最新交通科技的權利。
更嚴重的是,R79 不是唯一卡住臺灣的繩索:2024 年 9 月聯合國通過的 R171 第一部分,內容規範 Level 2 駕駛輔助系統;規範 Level 3 自動駕駛等級的 R157,聯合國早在 2021 年就已公告。若臺灣法規仍以多年翻譯、逐項審查、延後強制施行的方式追趕國際,民眾就會持續晚其他國家 7 年、10 年,才能使用同樣的科技。
臺灣看得到 AI,卻用不到 AI
行政院長曾說,AI 十大建設最終目的,是讓臺灣民眾「看得到 AI 技術、用得到 AI」。葛如鈞委員完全認同,但自動駕駛正是臺灣「看得到卻用不到」的代表案例。
Tesla 下一代 AI5、AI6、AI6.5 自動駕駛核心晶片,與臺灣先進半導體供應鏈高度相關。臺灣能製造全世界最先進的自駕晶片,卻讓自己的民眾無法同步使用最先進的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可以成為 AI 科技的領頭羊,國家法規就不該拖後腿。
同場總質詢中,葛委員也指出資料治理與 AI 平權同樣攸關「用得到 AI」:行政院版《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已卡關超過 194 天,預告版草案又充滿「得」字、缺乏政府明確義務;免費版與付費版 AI 工具落差也可能擴大教育、所得與城鄉差距。因此,葛委員同步要求行政院研議比照文化幣推出「AI 幣」、「數位幣」或「數發幣」,讓 AI 近用不只服務少數人。
兩個具體解方
一、採認荷蘭 RDW 認證結果
荷蘭交通管理局(RDW)於 2026 年 4 月宣布,批准 Tesla FSD Supervised 可於高速公路使用,使荷蘭成為歐洲首個開放該功能的國家。RDW 也指出,正確使用駕駛輔助系統有助提升道路安全,且此系統比其他同類系統更安全。
臺灣雖然不是 UNECE 會員國,但車輛法規長期高度參採 UNECE 體系。既然臺灣要學歐盟,就不應只學僵化、沒有彈性的部分,也應學習歐盟的相互承認精神。
更何況,臺灣車安中心(VSCC)與 RDW 自 2011 年起建立緊密合作關係,2012 年更簽署協議,使 VSCC 可代表 RDW 在臺執行歐盟驗證品質一致性核驗,協助臺灣車輛產業取得輸歐認證。雙方合作超過十年,RDW 的認證結果,臺灣理應具備採認基礎。
二、導入 FMVSS 自我認證雙軌制
美國 FMVSS(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採取自我認證制度。製造商提供符合 FMVSS 的證明文件並保留測試數據備查,即可上市;政府則透過上市後抽測、召回與罰則確保安全。
韓國早在 2012 年韓美 FTA 生效時便採認 FMVSS,並於 2025 年 11 月 12 日正式讓 FSD 登陸韓國。臺灣可參考「韓國模式」,建立歐規與美規 FMVSS 自我認證的雙軌制,不必讓車商與民眾都卡在漫長的車輛法規翻譯與事前審查。
這不是放棄監理,而是把監理從紙上作業,轉向更有效的市場抽測、召回與責任追究。
最新法規進度盤點
UN R79 轉向系統
交通部表示,臺灣 2006 年即開始調和 UNECE R79,並訂定「四十七、轉向系統」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各系列施行進度如下:
| 臺灣基準 | 實施時間 | 對應法規系列 |
|---|---|---|
| 四十七、轉向系統 | 2008.01.01 起 | R79 01 系列 |
| 四十七之一、轉向系統 | 2015.01.01 起各型式車輛 | R79 02 系列 |
| 四十七之二、轉向系統 | 2023.01.01 起新型式、2025.01.01 起各型式車輛 | R79 03 系列 |
| 四十七之三、轉向系統 | 2028.01.01 起新型式、2030.01.01 起各型式車輛 | R79 04 系列 |
UN R157 自動車道維持系統(ALKS)
交通部已督同車安中心於 2026 年 3 月 17 日完成調和 R157 00 系列最新修訂版次(R157 00-S6)草案討論,預計 2026 年 5 月底前邀集利害關係人溝通,並續依法制作業辦理後續事宜。
R157 01 系列及後續修訂內容也已由車安中心展開草案研擬,並將與車輛業者、公協會討論。交通部另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自駕車法規調適,已於 2026 年 4 月 22 日啟動利害關係人座談。
UN R171 駕駛人控制輔助系統(DCAS)
交通部已督同車安中心於 2026 年 3 月 17 日邀集車輛業者、公協會討論草案技術內容。因內容繁多尚未討論完成,車安中心預計 2026 年 5 月中旬前再召會研商修正草案及新車實施期程,後續再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交通安全不能再等
交通事故是全球公共衛生重大挑戰。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每年約有 135 萬人死於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超過 90% 與人為疏失有關。疲勞駕駛、分心、酒駕、超速等風險,正是自動駕駛與高階駕駛輔助科技可以協助降低的問題。
Tesla 2024 安全報告也顯示,搭載 FSD(Full Self-Driving)全自動輔助駕駛系統的車輛,在市區道路的碰撞率比人類駕駛低 5 倍,若包含高速公路等所有路況,安全性甚至達到人類的 7 倍。AI 不會疲勞、不會分心、不會情緒化,能以毫秒級反應協助駕駛判斷風險。
臺灣 2024 年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高達 2,950 人,平均每天超過 8 個人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自動駕駛與高階駕駛輔助科技不是炫技,而是降低人為疏失、守護生命安全的重要工具。
政府晚一天開放經過監理、驗證與負責任部署的自駕科技,就讓民眾多承受一天本可降低的道路風險。臺灣不能一邊自稱 AI 內閣,一邊讓交通法規停留在 40 年前。
法規調適配套
自動駕駛涉及多個部會權責:交通部管理道路使用與車輛法規、經濟部負責產業發展、國科會掌握技術研發,金管會則涉及保險與責任認定。過去「多頭馬車」導致政策空轉,未來應由行政院層級建立跨部會平台,統一盤點法規與責任分工。
開放 FSD 等成熟系統,不是「貿然開放」,而是「有條件的實證」。可採取的配套包括:要求測試車輛配備安全駕駛隨車監控、設定明確測試路段與時段、建立即時數據回報與事故調查機制、定期檢討測試成效與安全數據。
責任歸屬也應清楚分流:當系統處於輔助駕駛(ADAS)模式,駕駛人仍須隨時接管並負責;當系統處於自動駕駛(ADS)模式並由車輛完全接管控制,責任則應歸屬於車廠或營運商。清楚的責任規則,才能保障使用者權益,也倒逼車廠提升安全。
產業與社會效益
臺灣擁有全球頂尖半導體製造與車用電子供應鏈。台積電晶片、鴻海與和碩等電子大廠,都是全球智慧車產業的重要夥伴;但若臺灣缺乏真實道路測試與部署環境,本土廠商就難以累積資料、軟體與系統整合能力。
讓自動駕駛在安全監理下落地,不只可以讓 AI 學習臺灣特有的機車穿梭、複雜路口與在地交通邏輯,也能協助物流、客運、計程車等職業駕駛缺工產業提升效率。這是讓「臺灣製造」升級為「臺灣創造」的關鍵一步。
下一步要求
葛如鈞委員要求行政院與交通部在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答覆,至少應完成下列事項:
- 盤點 UN R79、R157、R171 等交通科技法規調和、公告與強制施行時程。
- 研議採認荷蘭 RDW 對 FSD Supervised 等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的認證結果。
- 研議導入 FMVSS 自我認證與上市後抽測制度,建立歐規、美規雙軌制。
- 建立跨部會法規調適平台,處理車輛安全、道路使用、保險責任、資料治理與事故調查等配套。
- 公開說明讓臺灣民眾與國際同步使用先進交通科技的期程。
自動駕駛不是科幻,而是正在全球發生的現實。臺灣不應因為法規惰性,讓民眾成為交通科技二等公民。支持葛如鈞委員的倡議,讓科技為臺灣交通安全與產業未來,導航出一條更安全、更有競爭力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