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行動

自動駕駛落地倡議

自駕科技可以守護民眾生命安全,但臺灣不能再用像「黑金剛」一樣原始的車輛法規,阻擋民眾使用最新交通科技。葛如鈞委員要求政府採認國際認證,並研議導入 FMVSS 自我認證雙軌制。2026 年 6 月 10 日,葛如鈞國會辦公室與交通部、車安中心完成自駕車法規議題討論,確認 FSD Level 2 在不需修法的前提下,可依現行審驗機制引進臺灣;6 月 16 日,臺灣特斯拉已正式向車安中心遞交 FSD 申請文件,讓自動輔助駕駛落地臺灣再往前一步。

目前進度 84%

臺灣特斯拉已正式向車安中心遞交 FSD 申請文件;後續仍須經技術審查、交通部核准、道路測試與技術委員會審議。

黑金剛式法規,正在阻擋臺灣交通科技

如果政府用一條法律規定,從今天開始全臺灣民眾不准使用新的 iPhone,只能拿著 1980 年代的「黑金剛」手機打電話,所有人都會覺得荒謬。但同樣的落後情況,正發生在臺灣車輛法規。

1988 年聯合國通過的 UNECE R79,直到 2025 年才在臺灣對各型式車輛新車全面強制施行。一個將近 40 年前的法規,仍在限制臺灣交通科技發展,也限制民眾使用最新交通科技的權利。

更嚴重的是,R79 不是唯一卡住臺灣的繩索:2024 年 9 月聯合國通過的 R171 第一部分,內容規範 Level 2 駕駛輔助系統;規範 Level 3 自動駕駛等級的 R157,聯合國早在 2021 年就已公告。若臺灣法規仍以多年翻譯、逐項審查、延後強制施行的方式追趕國際,民眾就會持續晚其他國家 7 年、10 年,才能使用同樣的科技。

臺灣看得到 AI,卻用不到 AI

行政院長曾說,AI 十大建設最終目的,是讓臺灣民眾「看得到 AI 技術、用得到 AI」。葛如鈞委員完全認同,但自動駕駛正是臺灣「看得到卻用不到」的代表案例。

Tesla 下一代 AI5、AI6、AI6.5 自動駕駛核心晶片,與臺灣先進半導體供應鏈高度相關。臺灣能製造全世界最先進的自駕晶片,卻讓自己的民眾無法同步使用最先進的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可以成為 AI 科技的領頭羊,國家法規就不該拖後腿。

同場總質詢中,葛委員也指出資料治理與 AI 平權同樣攸關「用得到 AI」:行政院版《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已卡關超過 194 天,預告版草案又充滿「得」字、缺乏政府明確義務;免費版與付費版 AI 工具落差也可能擴大教育、所得與城鄉差距。因此,葛委員同步要求行政院研議比照文化幣推出「AI 幣」、「數位幣」或「數發幣」,讓 AI 近用不只服務少數人。

兩個具體解方

一、採認荷蘭 RDW 認證結果

荷蘭交通管理局(RDW)於 2026 年 4 月宣布,批准 Tesla FSD Supervised 可於高速公路使用,使荷蘭成為歐洲首個開放該功能的國家。RDW 也指出,正確使用駕駛輔助系統有助提升道路安全,且此系統比其他同類系統更安全。

臺灣雖然不是 UNECE 會員國,但車輛法規長期高度參採 UNECE 體系。既然臺灣要學歐盟,就不應只學僵化、沒有彈性的部分,也應學習歐盟的相互承認精神。

更何況,臺灣車安中心(VSCC)與 RDW 自 2011 年起建立緊密合作關係,2012 年更簽署協議,使 VSCC 可代表 RDW 在臺執行歐盟驗證品質一致性核驗,協助臺灣車輛產業取得輸歐認證。雙方合作超過十年,RDW 的認證結果,臺灣理應具備採認基礎。

6 月 10 日會議中,交通部與車安中心說明,RDW 對 FSD 核發的臨時性型式認證屬國家層級認證結果,臺灣可採認其技術可行性,不需等待歐盟機動車輛技術委員會(TCMV)完成後續投票,仍可依臺灣道路環境進行適路性測試與審查。

二、導入 FMVSS 自我認證雙軌制

美國 FMVSS(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採取自我認證制度。製造商提供符合 FMVSS 的證明文件並保留測試數據備查,即可上市;政府則透過上市後抽測、召回與罰則確保安全。

韓國早在 2012 年韓美 FTA 生效時便採認 FMVSS,並於 2025 年 11 月 12 日正式讓 FSD 登陸韓國。臺灣可參考「韓國模式」,建立歐規與美規 FMVSS 自我認證的雙軌制,不必讓車商與民眾都卡在漫長的車輛法規翻譯與事前審查。

這不是放棄監理,而是把監理從紙上作業,轉向更有效的市場抽測、召回與責任追究。

最新法規進度盤點

6 月 16 日:臺灣特斯拉正式遞交 FSD 申請文件

臺灣特斯拉已正式向車安中心遞交 FSD 申請文件,讓原本卡在「尚未正式掛件」的程序往前推進。接下來,車安中心須進行申請文件與道路測試計畫的技術審查,交通部須完成核准,廠商才能進入道路測試;測試完成後,仍須由技術委員會依結果審議,最後報交通部取得認證。

葛如鈞委員強調,這不是為特定品牌爭取特權,而是要求政府建立一致、透明、可預期的審查流程。只要是符合安全標準與法規要求的車廠或先進輔助駕駛技術,都應有公平參與審驗的機會;政府也必須在嚴謹把關用路安全的同時,避免行政延宕成為創新落地的實質障礙。

6 月 10 日會議確認:FSD Level 2 不需修法即可審查

交通部 6 月 8 日書面回覆指出,Tesla FSD 系統依該公司自身宣告及美國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 NHTSA 認定,仍屬 Level 2 輔助駕駛系統,並非 Level 3 自動駕駛系統,駕駛人仍應負擔駕駛責任。6 月 10 日會議進一步確認,FSD V13、V14 系列在不需修法的前提下,可依現行「申請新技術駕駛系統審查報告補充作業規定」進入審驗程序。

交通部也說明,該補充作業規定係參考歐盟 EU 2018/858 Article 39 的新技術審查機制,申請者須提交國內道路環境適用性宣告與安全驗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專業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的技術審議會議審查同意後,再報請交通部核定。

Tesla 已正式送件,審查程序啟動

臺灣特斯拉公司已於 2026 年 4 月 28 日向車安中心諮詢申請事宜;交通部也已責成車安中心於 5 月 15 日函請臺灣特斯拉儘速依規定提出正式申請。截至 6 月 10 日會議,當時狀態為申請作業進行中、尚未正式掛件。6 月 16 日,臺灣特斯拉正式向車安中心遞交 FSD 申請文件,後續審查程序得以正式啟動。

依 6 月 10 日會議確認的程序,正式送件後,車安中心將於 2 至 4 週內召開技術委員會審查申請文件與道路測試計畫;交通部核准預計於 2 週內完成;之後啟動道路測試,再由技術委員會依測試結果進行審查,最後報交通部取得認證。葛如鈞委員要求交通部預先完成跨部會與跨單位整合,務必把測試流程的行政時間成本降到最低。

FMVSS 雙軌制仍待臺美協定與美方文件確認

針對歐規、美規 FMVSS 自我認證雙軌制,交通部回覆指出,依臺美對等貿易協定,臺灣承諾在協定生效後 6 個月內,接受符合美國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及排放標準的美製美規車,不要求經過額外程序即可進入臺灣市場。至於美國當地使用的 FSD 系統是否符合 FMVSS 相關規範,交通部已交由車安中心確認美方管理機制。

6 月 10 日會議也要求交通部同步採取三條路徑:向美方窗口正式確認、查找美國交通部公開資料,以及請廠商提供符合 FMVSS 相關規範的文件,避免臺灣因等待單一路徑回覆而延宕導入時程。

UN R79 轉向系統

交通部表示,臺灣 2006 年即開始調和 UNECE R79,並訂定「四十七、轉向系統」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各系列施行進度如下:

臺灣基準實施時間對應法規系列
四十七、轉向系統2008.01.01 起R79 01 系列
四十七之一、轉向系統2015.01.01 起各型式車輛R79 02 系列
四十七之二、轉向系統2023.01.01 起新型式、2025.01.01 起各型式車輛R79 03 系列
四十七之三、轉向系統2028.01.01 起新型式、2030.01.01 起各型式車輛R79 04 系列

UN R157 自動車道維持系統(ALKS)

交通部已督同車安中心於 2026 年 3 月 17 日完成調和 R157 00 系列最新修訂版次(R157 00-S6)草案討論,預計 2026 年 5 月底前邀集利害關係人溝通,並續依法制作業辦理後續事宜。

R157 01 系列及後續修訂內容也已由車安中心展開草案研擬,並將與車輛業者、公協會討論。交通部另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自駕車法規調適,已於 2026 年 4 月 22 日啟動利害關係人座談。

UN R171 駕駛人控制輔助系統(DCAS)

交通部已督同車安中心於 2026 年 3 月 17 日邀集車輛業者、公協會討論草案技術內容。因內容繁多尚未討論完成,車安中心預計 2026 年 5 月中旬前再召會研商修正草案及新車實施期程,後續再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交通安全不能再等

交通事故是全球公共衛生重大挑戰。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每年約有 135 萬人死於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超過 90% 與人為疏失有關。疲勞駕駛、分心、酒駕、超速等風險,正是自動駕駛與高階駕駛輔助科技可以協助降低的問題。

Tesla 2024 安全報告也顯示,搭載 FSD(Full Self-Driving)全自動輔助駕駛系統的車輛,在市區道路的碰撞率比人類駕駛低 5 倍,若包含高速公路等所有路況,安全性甚至達到人類的 7 倍。AI 不會疲勞、不會分心、不會情緒化,能以毫秒級反應協助駕駛判斷風險。

臺灣 2024 年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高達 2,950 人,平均每天超過 8 個人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自動駕駛與高階駕駛輔助科技不是炫技,而是降低人為疏失、守護生命安全的重要工具。

政府晚一天開放經過監理、驗證與負責任部署的自駕科技,就讓民眾多承受一天本可降低的道路風險。臺灣不能一邊自稱 AI 內閣,一邊讓交通法規停留在 40 年前。

法規調適配套

自動駕駛涉及多個部會權責:交通部管理道路使用與車輛法規、經濟部負責產業發展、國科會掌握技術研發,金管會則涉及保險與責任認定。過去「多頭馬車」導致政策空轉,未來應由行政院層級建立跨部會平台,統一盤點法規與責任分工。

開放 FSD 等成熟系統,不是「貿然開放」,而是「有條件的實證」。可採取的配套包括:要求測試車輛配備安全駕駛隨車監控、設定明確測試路段與時段、建立即時數據回報與事故調查機制、定期檢討測試成效與安全數據。

責任歸屬也應清楚分流:當系統處於輔助駕駛(ADAS)模式,駕駛人仍須隨時接管並負責;當系統處於自動駕駛(ADS)模式並由車輛完全接管控制,責任則應歸屬於車廠或營運商。清楚的責任規則,才能保障使用者權益,也倒逼車廠提升安全。

產業與社會效益

臺灣擁有全球頂尖半導體製造與車用電子供應鏈。台積電晶片、鴻海與和碩等電子大廠,都是全球智慧車產業的重要夥伴;但若臺灣缺乏真實道路測試與部署環境,本土廠商就難以累積資料、軟體與系統整合能力。

讓自動駕駛在安全監理下落地,不只可以讓 AI 學習臺灣特有的機車穿梭、複雜路口與在地交通邏輯,也能協助物流、客運、計程車等職業駕駛缺工產業提升效率。這是讓「臺灣製造」升級為「臺灣創造」的關鍵一步。

下一步追蹤

葛如鈞委員將持續要求行政院與交通部完成下列事項:

  1. 盤點 UN R79、R157、R171 等交通科技法規調和、公告與強制施行時程。
  2. 依 6 月 10 日會議結論,將荷蘭 RDW 認證結果納入技術可行性判斷,並公開說明臺灣道路適路性測試要求。
  3. 針對臺灣特斯拉已正式送出的 FSD 申請,依 2 至 4 週召開技術委員會、交通部 2 週內核定的時程推進,不讓行政程序成為實質障礙。
  4. 建立跨部會法規調適平台,處理車輛安全、道路使用、保險責任、資料治理與事故調查等配套。
  5. 加速確認 FMVSS 文件與美方管理機制,讓歐規、美規雙軌制能真正落地。

自動駕駛不是科幻,而是正在全球發生的現實。臺灣不應因為法規惰性,讓民眾成為交通科技二等公民。支持葛如鈞委員的倡議,讓科技為臺灣交通安全與產業未來,導航出一條更安全、更有競爭力的道路。

核心資源區 (Resource Hub)

荷蘭 RDW 採認路徑

國際認證:荷蘭交通管理局 RDW 已批准 Tesla FSD Supervised 可於高速公路使用;6 月 10 日會議確認臺灣已採認其國家層級認證路徑。

交通部 6/8 書面回覆

官方回覆:交通部說明 FSD 仍屬 Level 2 輔助駕駛、RDW 臨時性型式認證、Tesla 申請狀態與 FMVSS 後續確認方向。

6/10 自駕車法規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確認 FSD V13、V14 在不需修法前提下可引進臺灣,並列出送件後 2 至 4 週技術委員會審查流程。

6/16 臺灣特斯拉正式遞交 FSD 申請

最新進度:臺灣特斯拉已向車安中心遞交申請文件,後續進入技術審查、交通部核准、道路測試與技術委員會審議程序。

6/10 逐字稿與錄音

公開資料:Transpal 頁面彙整推進自駕科技在臺落地與 FSD 審驗流程討論會逐字稿、錄音與重點整理。

美國 FMVSS 自我認證制度

制度解方:參考韓國模式,採用 FMVSS 自我認證與上市後抽測,讓車輛科技不必卡在漫長翻譯與審查流程。

英國:2024 自動駕駛車輛法

責任典範:明確界定責任歸屬,當車輛處於自駕模式時,由車廠或營運商承擔責任。

Tesla 安全報告

安全數據:自動輔助駕駛的核心價值,是用 AI 降低疲勞、分心與人為疏失造成的道路風險。

臺灣自駕測試場域地圖

測試基地:包含臺南沙崙「臺灣智駕測試實驗室」及彰化 ARTC「智慧車電自駕車場域」。

新聞主題載入中...

推動時間軸 (Timeline)

【正式送件】臺灣特斯拉向車安中心遞交 FSD 申請文件

臺灣特斯拉正式向車安中心遞交 FSD 申請文件,讓後續審查程序得以啟動。葛如鈞委員要求交通部與車安中心在嚴謹把關安全的前提下,同步提升行政效率,依既定時程推進技術審查、道路測試與後續審議。

【會議】確認 FSD Level 2 不需修法即可依現行機制審查

葛如鈞國會辦公室與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車安中心召開自駕車法規議題討論會議。會議確認 FSD V13、V14 屬 Level 2 輔助駕駛,在不需修法前提下可依現行新技術駕駛系統審驗機制引進臺灣;交通部也確認已採認荷蘭 RDW 國家層級認證路徑。

【程序確認】送件後 2 至 4 週召開技術委員會

會議確認,廠商正式送件後,車安中心將於 2 至 4 週內召開技術委員會審查申請文件與道路測試計畫;交通部核准預計於 2 週內完成,之後進行道路測試,再由技術委員會依測試結果審查並報交通部取得認證。

【交通部回覆】說明 RDW、Tesla 申請與 FMVSS 後續確認

交通部書面回覆指出,Tesla FSD 仍屬 Level 2 輔助駕駛系統,RDW 於 2026 年 4 月核發臨時性型式認證;臺灣特斯拉已於 4 月 28 日諮詢申請事宜,但當時尚未正式提出申請。交通部也將確認 FSD 是否符合 FMVSS 相關規範與美方管理機制。

【行政協調】道路測試配套先行討論

交通部邀集高速公路局、公路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等機關,針對車輛業者未來在臺灣道路環境測試的相關配套進行討論,為後續測試計畫審查預作準備。

【車安中心】函請台灣特斯拉儘速正式送件

交通部責成車安中心函請臺灣特斯拉公司,依「申請新技術駕駛系統審查報告補充作業規定」儘速提出正式申請;截至 6 月 10 日會議,當時狀態為申請中、尚未正式掛件。

【國際交流】車安中心與 RDW 交流審查經驗

為掌握荷蘭 RDW 對 FSD 的審查實務作法,車安中心已與 RDW 交流審查經驗,作為臺灣後續技術可行性與道路適路性審查參考。

【新聞稿】葛如鈞拿「黑金剛」諷舊法規跟不上時代,要求政府發 AI 幣、鬆綁自駕科技

葛如鈞委員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AI 內閣不能停留在口號,從自動駕駛法規、資料治理、AI 平權到低軌衛星開放,行政院都應提出具體進度,讓臺灣人民真正用得到科技、受益於科技。

【交通組總質詢】要求自動駕駛法規加速落地

葛如鈞委員以「黑金剛」手機比喻落後車輛法規,指出 1988 年通過的 UNECE R79 到 2025 年才在臺灣全面強制施行;R171、R157 等更先進法規若仍照現行節奏導入,將讓臺灣民眾比其他國家晚 7 到 10 年使用先進交通科技。

Play

葛如鈞委員於立法院總質詢拿出黑金剛手機,要求政府鬆綁自動駕駛科技法規

【行政院回應】承諾一個月內盤點研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總質詢中回應,行政院非常重視委員意見,將要求交通部整理目前政府手上所有具體資料,與葛如鈞辦公室對接,並於一個月內針對 RDW 認證採認及 FMVSS 雙軌制提出研議結果。

【交通部書面回覆】R157、R171 已啟動草案與利害關係人討論

交通部回覆指出,車安中心已於 2026 年 3 月 17 日完成 UN R157 00 系列最新修訂版草案討論,預計 5 月底前邀集利害關係人溝通;R157 01 系列後續修訂已展開草案研擬。UN R171 也已於 3 月 17 日召會討論技術內容,預計 5 月中旬前再召會研商修正草案與新車實施期程。

【總質詢】要求開放 FSD 一般道路測試

葛如鈞委員於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指出,全球自駕技術已臻成熟,臺灣不應固守 2018 年的舊法規。要求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平台,研議開放 FSD(Full Self-Driving)進行一般道路測試,別讓臺灣人淪為「交通科技三等公民」。

Play

【國際進展】韓國正式讓 FSD 登陸

韓國早在 2012 年韓美 FTA 生效時採認 FMVSS,並於 2025 年 11 月 12 日正式讓 FSD 登陸韓國。這證明臺灣可參考「韓國模式」,以自我認證與上市後監理,取代冗長的逐條翻譯與事前審查。

【場域啟用】彰化 ARTC 智慧車電自駕車場域

經濟部投入 10 億元建置,具備全天候、全速域測試能力,可模擬濃霧、豪雨等極端氣候,為臺灣自駕產業提供國際級驗證環境。

【臺灣進度】UN R79 03 系列各型式車輛全面強制施行

交通部表示,臺灣自 2008 年起陸續調和 UNECE R79,但 R79 03 系列直到 2025 年才對各型式車輛新車全面強制施行;最新 R79 04 系列則預計 2028 年適用新型式、2030 年適用既有型式車輛新車。

【國際法規】UN R171 第一部分通過

UN R171 規範 Level 2 駕駛人控制輔助系統(DCAS)。葛委員指出,若臺灣仍依現行節奏導入,全面強制施行恐落後其他國家 7 年以上;R171 第二、第三部分更尚未看見明確審查期程。

【委員會審查】交通科技法規停滯

於委員會審查「AI 基本法」時,針對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修法進度緩慢提出嚴正關切。

Play

【國際法規】UN R157 自動車道維持系統公告

UN R157 規範 Level 3 自動駕駛等級的自動車道維持系統(ALKS)。葛委員指出,若臺灣最快仍要到 2031 年才全面強制施行,等同再度落後國際約 10 年。

【場域啟用】臺南沙崙臺灣智駕測試實驗室

臺灣首座封閉式自駕車測試場域啟用,提供隧道、行人穿越等基礎情境測試。

【立法】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公布

臺灣自駕車發展的起點,確立了沙盒實驗機制,但也讓後續發展長期停留在實驗框架,難以真正進入一般道路與大規模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