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行動
議題摘要
問題
我們提出的做法
對我有什麼影響
虛擬資產服務法
《虛擬資產服務法》是臺灣從洗錢防制登記走向專法監理的重要一步。葛如鈞委員於 2026/03/20 提出委員版本,主張在投資人保護、金融秩序、產業創新與國際接軌之間建立可執行的制度;財政委員會於 2026/06/03 完成審查,形成審查會通過版本,後續仍待院會處理。
財政委員會已完成審查;待院會排案、協商或二讀三讀程序。
核心資源區
草案版本:2026/03/20 印發,包含總說明、逐條說明與完整條文。
行政院版本:2026/04/15 印發,行政院第 3996 次會議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議程資料:第 11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6/1、6/3 兩天一次會。
當天出席:金管會、央行、財政部、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刑事警察局等列席。
出委版本:2026/06/03 財政委員會審查會通過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附帶決議:會議用原稿,涵蓋業務開放、境外平台、客戶保護、金融科技基金、衍生性商品、FATF、人力配置、過渡期等議題。
立法院直播: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影片。
審議影片
審議重點:監理量能、比例原則與過渡安排
葛如鈞委員的提案不是只要求把虛擬資產業者納管,而是把監理制度往三個方向推進:第一,主管機關要有足夠專責量能;第二,監理義務要與業務風險成比例;第三,使用者、被害人與現有從業者在制度轉換時要有明確保障。
從葛版草案、財委會審查通過版本、附帶決議與審議說明交叉比對,可以看出幾個具體審議改變:
- 監理量能被拉到母法層次討論:葛版第二條明定金管會應設專責單位與專責人員;雖審查會版本未直接保留同一文字,但附帶決議要求持續檢討監理人力配置,必要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讓「有法但沒人執行」成為審議焦點。
- 從單一門檻改為風險差異化監理:葛如鈞主張營業保證金、財務審慎要求應依服務商類別與業務範圍分別訂定,避免小型或低風險業務被過高門檻排除,也避免高風險業務低度監理。審查會版本保留由主管機關依業務管理、財務管理訂定辦法的架構,並在多處條文凸顯依業務性質差異管理。
- 把既有市場納入過渡設計:葛如鈞版本強調從洗錢防制登記轉為許可制不能造成法規空窗。審查會版本第五十五條採取 12 個月內申請、21 個月內取得許可,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兼顧業者法遵準備與主管機關審查量能。
- 要求客戶權益與打詐控管取得比例平衡:葛如鈞提醒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資產不能無限期化,避免無辜使用者因異常金流控管而長期失去資產使用能力;相關精神也反映在附帶決議中對客戶權益、程序保障與監理辦法明確化的要求。
- 把上下架制度從逐案卡關轉向平台責任與主管機關監督:針對交易平台幣種上下架,葛如鈞主張由平台依主管機關訂定的審查基準負責,並以核備/備查機制降低逐案同意造成的單點故障。審查會版本第二十五條採「訂定審查基準及程序」加「報主管機關核備」的設計。
- 穩定幣從禁止疑慮走向有條件銜接:葛如鈞關注 USDT、USDC 等國際流通穩定幣若因專法上路而立即失去交易空間,可能使市場與監理脫節。審查會版本第三十五條以「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保留制度銜接彈性,並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訂定規則。
- 區分不法操縱與合理市場管理:審查會版本第四十二條保留「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的除外文字,避免把維持流動性、降低滑價等合理市場管理行為與操縱市場混為一談。
- 被害人救濟改以原物返還思維入法說明:葛如鈞主張被害人受害標的是虛擬資產時,國家不應預設一律變價。審查會版本第四十七條說明明確提到,應發還或沒收之犯罪所得屬虛擬資產者,應依相關法令原則上以虛擬資產發還或沒收。
整體而言,葛如鈞的貢獻在於把虛擬資產監理從「是否要立法」推進到「如何避免過度監理、監理不足與執行失靈同時發生」。這使審議焦點不只停留在許可制與罰則,而是納入監理量能、國際標準、產業過渡、消費者保護、平台責任、穩定幣銜接與被害人財產回復等可操作問題。
財委會通過版本重點
審查會通過版本將《虛擬資產服務法》整理為 7 章、56 條,核心設計包括:
- 主管機關與國際合作:金管會為主管機關,並可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進行資訊交換、技術合作與協助調查。
- 服務商分類與許可制:明定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不得營業。
- 客戶資產保護:要求客戶資產與自有財產分離、客戶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十足履約保證,保管商須建立對帳措施並由會計師出具報告。
- 資訊揭露與上下架審查:交換商與承銷商應確認發行說明文書,交易平台須訂定上下架審查基準與程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同業公會與教育訓練:服務商須加入同業公會,公會負責自律、教育宣導與人員訓練。
- 穩定幣專章:穩定幣發行須經許可並會商央行,準備資產須十足、境內金融機構保管、分離自有財產,並建立贖回、揭露與申報制度。
- 市場秩序與罰則:禁止虛偽、詐欺、隱匿與操縱行為,並建立刑事責任、行政罰、法人責任及過渡期間。
115/06/03 列席機關
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於紅樓 202 會議室召開。6/3 列席名單顯示,會議除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外,也包括金管會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中央銀行、財政部、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這代表審議範圍已不只是金融監理,也涉及外匯、稅務、司法、刑事偵查、人力配置與行政執行。
附帶決議方向
附帶決議原稿共 15 案,反映委員會對專法上路後配套的關注。重點包括:
- 要求在一定期間內開放具有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避免市場服務過度受限。
- 參考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政策,檢討境外平台限制措施與國內使用者保護。
- 強化對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查核、在臺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要求,以及客戶權益保障。
- 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明確踐行
know your customer、風險揭露、廣告真實與防詐義務。 - 要求訂定授權命令前徵詢業界、公會及學者專家意見。
- 研議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基金、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管理、FATF 與國際監理趨勢、監理人力配置、從業人員資格過渡、穩定幣及回復原狀等配套。
推動時間軸
葛如鈞等 20 人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葛如鈞委員提出專法草案,涵蓋主管機關、服務商分類、許可制、客戶資產保護、穩定幣、交易秩序、刑責與過渡安排。
下一步
《虛擬資產服務法》完成委員會審查後,仍需要進入院會程序。接下來的重點是追蹤院會二讀、三讀、協商與附帶決議是否被完整保留,並在子法制定階段持續監督金管會、央行及相關機關是否依審議共識完成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