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行動

虛擬資產服務法

《虛擬資產服務法》是臺灣從洗錢防制登記走向專法監理的重要一步。葛如鈞委員於 2026/03/20 提出委員版本,主張在投資人保護、金融秩序、產業創新與國際接軌之間建立可執行的制度;財政委員會於 2026/06/03 完成審查,立法院於 2026/06/30 三讀通過,臺灣正式建立首部虛擬資產專法。

目前進度100%

立法院已於 2026/06/30 三讀通過;下一階段重點是子法制定、許可制上路與穩定幣監理配套。

核心資源區

中英對照全文(含逐條說明及附帶決議)

中英對照 PDF:立法院 2026/06/30 三讀通過版本(三讀未再協商修文,內容與財委會出委版一致),表格保留、逐條中英對照(一條中文接該條英文),並含總說明、逐條說明與 15 項附帶決議之完整英譯。譯名對照臺灣金管會通用用語,僅供參考,正式效力以中文條文為準。

三讀通過條文 PDF

三讀版本: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通過之完整 PDF 條文。

葛如鈞等 20 人提案草案

草案版本:2026/03/20 印發,包含總說明、逐條說明與完整條文。

行政院函請審議草案

行政院版本:2026/04/15 印發,行政院第 3996 次會議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委員會開會通知

議程資料:第 11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6/1、6/3 兩天一次會。

6/3 列席機關及人員名單

當天出席:金管會、央行、財政部、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刑事警察局等列席。

財委會審查通過版本

出委版本:2026/06/03 財政委員會審查會通過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財委會審查通過版本總說明

審查資料:2026/06/03 財委會審查通過之條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審查結果詳列表

逐案對照:詳列照案通過、修正、不採納與附帶決議之審查標記版本。

附帶決議 15 案原稿

附帶決議:會議用原稿,涵蓋業務開放、境外平台、客戶保護、金融科技基金、衍生性商品、FATF、人力配置、過渡期等議題。

6/3 審議影片

立法院直播: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影片。

6/3 審查逐字稿

TransPal 逐字稿:依立法院公報第 115 卷第 48 期委員會紀錄整理之審查逐字稿。

審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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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重點:監理量能、比例原則與過渡安排

葛如鈞委員的提案不是只要求把虛擬資產業者納管,而是把監理制度往三個方向推進:第一,主管機關要有足夠專責量能;第二,監理義務要與業務風險成比例;第三,使用者、被害人與現有從業者在制度轉換時要有明確保障。

從葛版草案、財委會審查通過版本、附帶決議與審議說明交叉比對,可以看出幾個具體審議改變:

  1. 監理量能被拉到母法層次討論:葛版第二條明定金管會應設專責單位與專責人員;雖審查會版本未直接保留同一文字,但附帶決議要求持續檢討監理人力配置,必要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讓「有法但沒人執行」成為審議焦點。
  2. 從單一門檻改為風險差異化監理:葛如鈞主張營業保證金、財務審慎要求應依服務商類別與業務範圍分別訂定,避免小型或低風險業務被過高門檻排除,也避免高風險業務低度監理。審查會版本保留由主管機關依業務管理、財務管理訂定辦法的架構,並在多處條文凸顯依業務性質差異管理。
  3. 把既有市場納入過渡設計:葛如鈞版本強調從洗錢防制登記轉為許可制不能造成法規空窗。審查會版本第五十五條採取 12 個月內申請、21 個月內取得許可,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兼顧業者法遵準備與主管機關審查量能。
  4. 要求客戶權益與打詐控管取得比例平衡:葛如鈞提醒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資產不能無限期化,避免無辜使用者因異常金流控管而長期失去資產使用能力;相關精神也反映在附帶決議中對客戶權益、程序保障與監理辦法明確化的要求。
  5. 把上下架制度從逐案卡關轉向平台責任與主管機關監督:針對交易平台幣種上下架,葛如鈞主張由平台依主管機關訂定的審查基準負責,並以核備/備查機制降低逐案同意造成的單點故障。審查會版本第二十五條採「訂定審查基準及程序」加「報主管機關核備」的設計。
  6. 穩定幣從禁止疑慮走向有條件銜接:葛如鈞關注 USDT、USDC 等國際流通穩定幣若因專法上路而立即失去交易空間,可能使市場與監理脫節。審查會版本第三十五條以「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保留制度銜接彈性,並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訂定規則。
  7. 區分不法操縱與合理市場管理:審查會版本第四十二條保留「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的除外文字,避免把維持流動性、降低滑價等合理市場管理行為與操縱市場混為一談。
  8. 被害人救濟改以原物返還思維入法說明:葛如鈞主張被害人受害標的是虛擬資產時,國家不應預設一律變價。審查會版本第四十七條說明明確提到,應發還或沒收之犯罪所得屬虛擬資產者,應依相關法令原則上以虛擬資產發還或沒收。

整體而言,葛如鈞的貢獻在於把虛擬資產監理從「是否要立法」推進到「如何避免過度監理、監理不足與執行失靈同時發生」。這使審議焦點不只停留在許可制與罰則,而是納入監理量能、國際標準、產業過渡、消費者保護、平台責任、穩定幣銜接與被害人財產回復等可操作問題。

三讀通過重點

三讀通過的《虛擬資產服務法》將臺灣虛擬資產監理從洗錢防制登記推進到完整許可、客戶保護、穩定幣監理與市場秩序規範。核心設計包括:

  1. 主管機關與國際合作:金管會為主管機關,並可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進行資訊交換、技術合作與協助調查。
  2. 服務商分類與許可制:明定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不得營業。
  3. 客戶資產保護:要求客戶資產與自有財產分離、客戶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十足履約保證,保管商須建立對帳措施並由會計師出具報告。
  4. 資訊揭露與上下架審查:交換商與承銷商應確認發行說明文書,交易平台須訂定上下架審查基準與程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5. 同業公會與教育訓練:服務商須加入同業公會,公會負責自律、教育宣導與人員訓練。
  6. 穩定幣專章:穩定幣發行須經許可並會商央行,準備資產須十足、境內金融機構保管、分離自有財產,並建立贖回、揭露與申報制度。
  7. 市場秩序與罰則:禁止虛偽、詐欺、隱匿與操縱行為,並建立刑事責任、行政罰、法人責任及過渡期間;重大詐欺或操縱市場行為最高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與新臺幣 2 億元罰金。

三讀後發言重點

葛如鈞委員在三讀後發言指出,這部法案代表臺灣不缺席下一個數位金融時代。歐盟、美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主要市場已陸續建立數位資產監理制度,臺灣也必須以清楚、透明、可監理的制度環境,讓比特幣、穩定幣、RWA 與新型金融服務從風險標籤走向負責任的治理。

他的核心主張是:防詐不是扼殺創新,創新也不能犧牲人民財產安全。三讀通過後,監理重點將轉向客戶資產分離、資訊揭露、平台上下架規則、穩定幣發行管理、衍生性商品與新型服務的滾動調整。後續也會持續追蹤金管會、央行及相關機關的子法進度,讓 RWA 應用不只停留在概念,而能真正連結臺灣產業、金融市場與國際資本。

115/06/03 列席機關

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於紅樓 202 會議室召開。6/3 列席名單顯示,會議除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外,也包括金管會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中央銀行、財政部、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這代表審議範圍已不只是金融監理,也涉及外匯、稅務、司法、刑事偵查、人力配置與行政執行。

附帶決議與子法追蹤重點

財委會審查結果列明 15 項附帶決議,重點不只是在法案通過後要求主管機關「再研議」,而是設定若干可追蹤的子法與政策任務:

  1. 衍生性商品與新型服務:要求金管會於本法通過或施行後 1 年內提出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服務規劃或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徵詢意見,並每半年滾動檢討業務發展與遵法程度。
  2. 境外平台與本地落地:參考國際經驗強化未經核准境外平台管理;境外服務商申請在臺設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時,應符合防制洗錢、資恐與詐騙規範,並引導既有臺灣客戶轉至境內合規主體。
  3. 金融消費者保護:要求金管會於本法施行同時,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服務業,並要求 know your customer、適當性評估、風險揭露、廣告真實與防詐義務。
  4. 授權命令與監理量能:訂定授權命令前,主管機關應主動邀集同業公會、產業與學者專家溝通;同時持續檢討虛擬資產監理專責人力配置,必要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
  5. 產業過渡與人員資格:既有從業人員在許可制轉換期間,應有合理時間取得本法所定資格條件;附帶決議建議過渡期間至少 1 年,必要時得延長 6 個月。
  6. 穩定幣與跨法適用:要求金管會研議符合許可、十足準備、一比一固定兌換、隨時面額贖回與支付結算用途等條件之穩定幣,與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之適用界線。
  7. 被害人原物返還:要求金管會會同法務部及相關機關檢討虛擬資產扣押、保管、保存、變價及發還制度,研議以原型態保存及返還為原則的處理機制。
  8. 交易限制與上下架程序:要求金管會於本法施行後 1 年內完成交易限制措施管理辦法草案,明定發動要件、期間、紀錄、申訴與救濟;並在上下架核備子法中訂定明確審查期限,原則上以 15 日為基準。

推動時間軸

財委會質詢:虛擬貨幣 ETF 與投資權益

葛如鈞委員於財政委員會質詢金管會,主張禁止複委託購買虛擬貨幣 ETF 不是最佳做法,監理應兼顧投資人保護與合理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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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質詢:比特幣與虛擬資產監管不能落後

葛如鈞委員要求政府正視比特幣與虛擬資產監管趨勢,將臺灣是否跟上全球數位資產競爭拉進財政委員會政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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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總質詢:要求盤點臺灣持有比特幣

葛如鈞委員於財政總質詢要求行政院與法務部盤點司法扣押或政府持有之比特幣,將虛擬資產管理從交易監理延伸到國家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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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如鈞等 20 人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葛如鈞委員提出專法草案,涵蓋主管機關、服務商分類、許可制、客戶資產保護、穩定幣、交易秩序、刑責與過渡安排。

司法委員會:穩定幣、跨境支付與金管會量能

葛如鈞委員關注全球穩定幣支付規模、跨境支付與虛擬資產監理量能,凸顯專法不能只設義務,也要補足執行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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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央行、穩定幣與戰略儲備

葛如鈞委員質詢央行,將穩定幣、戰略儲備與虛擬資產金融基礎設施放在同一個政策框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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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發言:虛擬資產政策升級

葛如鈞委員於院會發言,連結比特幣 ETF、VASP、RWA 等議題,主張政府必須建立面向下一代金融商品與服務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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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全球數位資產戰與專法審查前哨

葛如鈞委員於財政委員會延續 Bitcoin ETF、穩定幣、RWA 與臺灣制度準備的討論,為後續專法審查鋪陳政策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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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完成審查

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葛如鈞等委員及其他委員版本,完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審查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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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許可制、客戶資產保護、穩定幣發行依據、市場秩序與罰則等制度,臺灣正式進入虛擬資產專法監理階段。

三讀後下一步

《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後,重點轉為執行。葛如鈞委員辦公室將持續追蹤金管會、央行及相關機關是否依審議共識完成子法、許可審查、穩定幣規範、境外平台管理、客戶權益保障、衍生性商品與 RWA 應用等配套;其中包含衍生性商品管理辦法、交易限制程序、上下架核備期限、金融消保適用、從業人員資格過渡與虛擬資產扣押發還制度,讓制度同時守住防詐底線與金融創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