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法專區
法案推動時間軸
日期 | 發起人/單位 | 事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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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8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01/09/18 | 陳節如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01/09/18 | 鄭麗君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05/03/18 | 姚文智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05/11/04 | 呂孫綾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2/04/28 | 吳怡玎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3/02/20 | 王鴻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3/03/01 | 邱鎮軍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3/03/15 | 蘇清泉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3/05/03 | 翁曉玲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3/07/10 | 柯志恩召委 | 第一次委員會審查 |
113/07/12 |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3/10/04 | 徐欣瑩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4/03/07 | 葛如鈞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4/03/14 | 許宇甄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4/03/14 | 楊瓊瓔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一讀通過送交委員會 |
114/03/19 | 葛如鈞召委 | 舉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公聽會 |
114/03/31 | 葛如鈞召委 | 第二次委員會審查 |
114/04/18 | 林思銘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逕付二讀 |
114/04/25 | 黃健豪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逕付二讀 |
114/04/25 | 王育敏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逕付二讀 |
114/04/25 | 徐巧芯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逕付二讀 |
114/05/09 | 張嘉郡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 逕付二讀 |
114/05/09 | 立法院長 | 主持黨團協商(第五案),因民進黨不斷進行程序發言,導致未進入實質協商 |
114/05/12 | 教文委員會 | 黨團協商未達成共識,法案留待院會處理 |
114/05/13 | - | 三讀通過 |
三讀條文
立法院會於 2025/5/13 三讀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6 條。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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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 2025 年 3 月 19 日舉辦公聽會,討論核能相關法規修法、核電廠延役與重啟等能源議題,集思廣益,尋求台灣能源轉型共識。
本次公聽會聚焦於臺灣能源轉型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討論核電廠延役或重啟的可行性、相關政策與社會觀點。會議主題為「展望未來科技發展,實現非碳家園,為臺灣能源提供多元選項」,並由召集委員強調希望建立理性討論平台,綜合各界意見,作為未來立法參考。
政府主管機關回應摘要:
- 法務部 指出,核電及能源政策涉及重大國家利益與環境安全,須廣納專家意見並尋求社會最大共識。
- 經濟部 表示尊重立法院修法職權,但在修法前需依法行事,同時進一步與社會溝通核廢料處置議題。
- 核安會 說明無預設能源立場,若修法通過,核電廠須依規進行安全評估、組織重整、燃料處置及設備更新,經嚴格審查合格後,始能申請換照運轉。
支持方主要意見
- 電力穩定與經濟競爭力:認為穩定且平價的電力對產業(尤其科技業及AI)與民生至關重要,核電為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電力來源。
- 能源自主及安全:臺灣能源高度仰賴進口,核電可強化能源安全,並因應國際地緣風險帶來的天然氣供應問題。
- 淨零碳排與環保:核能被視為低碳、無煤能源,有助減緩空污,相較之下,風電、光電也有部分環境爭議。
- 技術進步與安全管理:主張台電與核安會有專業能力落實安全管理,耐震評估合乎國際標準,新技術(如SMR)更具安全保障。
- 國際趨勢:多國重啟或延長核電廠運轉,美國甚至延長至80年,全球「核能復興」趨勢明顯。
- 未來選項保留:建議提前完備法律規範,即使短期不使用核電,亦保留因應緊急情勢的政策彈性。
- 地方居民支持:部分核電廠所在地居民多數贊成延役,視其為經濟發展動力。
反對方主要意見
- 安全疑慮:質疑老舊機組設備老化,核災風險增高,臺灣位於地震帶且活斷層鄰近電廠,部分設備(如蒸汽產生器)更易故障。
- 核廢料處置困境:強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方案未確定,臨時貯存設施進度緩慢,延役只會增加後代負擔。
- 法規與行政障礙:現有法規要求提前換照,部分機組已進入除役階段,修法有與現行除役計畫產生法律矛盾之虞。
- 緊急應變不足:現行緊急應變計畫區域過小,如擴大至國際標準恐無法實際撤離或安置大規模人口。
- 人才斷層:核工人才培育出現斷層,專業人力不足以支援未來需求。
- 呼籲續推能源轉型:主張應維持減煤、增氣與發展再生能源路徑,再生能源較核能推動速度快且無核安與廢料難題,應加速電網升級。
- 社會爭議未解:核能爭議涉及意識形態對立,缺乏實質社會對話與共識。
- 國際核能並非法隆:部分意見認為全球核能占比事實上持續下滑,全球多數國家正轉向再生能源。